一、本《交易须知》(下称《须知》)根据国务院国资委32号令、《宁波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相关文件、《宁波市奉化区产权服务中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二、宁波市奉化区产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服务中心”)的一切交易活动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
三、竞买(租)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社会其他组织(法律规定者除外);不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被各级法院通报的失信人、失信单位。必须遵守本《须知》及产权服务中心的交易规则,并受此约束。
四、竞买(租)人必须具备产权服务中心发布的公开挂牌交易公告及产权服务中心网站公示或有关规定中注明的竞买(租)条件,否则不得参加竞买(租)。
五、竞买(租)人必须办理竞买(租)手续,如实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下称“保证金”)。保证金以实际到达产权服务中心账户时间为准。竞买(租)人若委托代理人竞买(租),代理人必须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证件,否则不得代理竞买(租)。
六、竞买(租)人在公告规定的咨询时间内应当自行了解标的情况,实地查看,仔细了解标的现状,并认真阅读和理解本《须知》。一旦参加竞买(租),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标的情况,并同意对自己的竞买(租)行为完全负责,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竞得人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要求退还交易保证金、拒绝接收、退还标的或拒付成交价款(租金),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出租)单位、产权服务中心对标的的已知或未知的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
七、产权服务中心有义务为参加竞买(租)的各方保守秘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产权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对任何标的,无论采用任何方式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作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标的的任何保证和承诺。
八、涉及到有优先竞买(租)权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九、本次公开挂牌交易若只征集到一个意向竞买(租)人则按挂牌价转让(出租)。若征集到两名或两名以上意向竞买(租)人,则在公示披露的挂牌价基础上进行公开竞价(包括网络竞价和现场竞价等)。
十、竞价应价时间截止,竞买(租)人均未报价的,则以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首位到账竞买(租)人即为竞得人,竞价应价时间截止时挂牌交易合同即成立。竞价中只有一个人报价的,则该报价人即为竞得人,报价一经报出,交易合同即成立;竞价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人报价的,则最高价一经产生合同即成立;
十一、保证金是对竞买(租)行为的保证,每个竞买(租)人须按公示披露的金额和要求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不计息。
十二、不论以挂牌价或竞价方式进行标的交易的,竞买(租)人应保证以不低于挂牌价来购买对应的标的,如果违约,竞买(租)人承担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后果,其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的服务费后归转让(出租)单位所有。
十三、本次交易将按(甬价费〔2017〕46号文件向竞得人收取交易服务费。
十四、竞买(租)人被确定为竞得人后,其保证金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可冲抵成交价款(租金)(具体以公告披露信息为准)。
十五、交易服务费须在签署合同前付清,成交款(租金)在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付清,逾期不付清成交款(租金)和交易服务费的,按违约处理,交纳的保证金不予返还。
十六、竞得人逾期不付清成交款(租金)的标的,产权服务中心有权提请转让(出租)方和监管部门对标的进行再次挂牌转让(出租)。因被确定的竞得人放弃受让,致使转让(出租)方将标的再次挂牌转让(出租),再次挂牌转让(出租)的成交价格低于本次成交价格的,被确定的竞得人应就差额部分向转让方(出租)承担赔偿责任。
十七、除另有约定外,竞得人应付清全部款项并确认已进入产权服务中心账户才能办理标的的交付手续。
十八、挂牌交易价款均以人民币计价,人民币须等值于挂牌交易保证金、成交价(租金)和服务费。
十九、本须知的解释权归产权服务中心所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